归纳而言,微信公众号泄密主要可以分为以下4类:一是原发型泄密。即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组织或者人员,对拟推送的微信公众号信息保密审查不严或者缺乏保密审查,将其知悉的国家秘密信息通过微信公众号泄露出去。二是转载型泄密。即有关组织或者个人的微信公众号,在明知其他网站、媒体刊登的或者在个人邮件、通讯中知悉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情况下,转载至其主办的微信公众号上,造成泄密范围进一步扩大。三是马赛克型泄密。即有关组织或者个人的微信公众号,推送的信息属于非重大的信息或者信息片段,但与其他公开信息结合起来或者经过进一步综合解读,可以形成有重要价值的,甚至影响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信息。实践中曾发生过这样的案例,某涉密单位在某时间节点刊登了相关宣传文章,文章本身没有涉密内容,但是根据该时间节点、其他媒体关于相关事件的报道以及该涉密单位的主要业务,某新闻媒体邀请专家进行了解读访谈,经解读和推敲进而暴露了有关涉密内容。四是交互型泄密。微信公众号具有群发推送、自动回复、一对一交流等功能设定,其传播形式主要为信息推送和用户互动。在与网友互动过程中,如果没有把握好尺度,有可能将国家秘密信息通过回复等方式泄露出去;少数知悉国家秘密的网友也有可能在评论中泄露国家秘密。
通过分析微信公众平台泄密的典型案例和主要类型,不难得出造成此类泄密的主要原因,对此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
1.相关人员保密意识不强。从发生的这些案例看,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人员缺乏保密意识,缺乏对涉及国家案例和利益信息的敏锐性。由于微信公众号相关从业人员一般较为年轻,加之主要从事新闻媒体或宣传方面工作,保密意识相对较为薄弱。要加强对此类人员的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和防范能力,要让其认识到微信公众号只是一个信息发布平台,信息公开或者宣传报道中的各项保密管理规定和要求在微信公众号上同样适用而没有例外。
2.相关规章制度不够健全。作为一种新兴媒体,微信公众号的自律机制还有待完善,加之违约成本较低,导致包括泄露国家秘密在内的违法行为较多。针对新兴事物,无疑立法上会存在时间的滞后性,政府和行业需要加强监管和引导,机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一方面,机关单位要加强对微信公众号的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推送相关保密审查制度并严格落实;另一方面,新闻媒体也要强化管理,将新闻出版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在微信公众平台中予以细化、明细,确保微信公众平台信息采编、发布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相关保密制度执行不力。互联网只是将现实社会中的活动搬到了虚拟世界中,但不是不受现实世界法律规章制度的约束。从列举的有关案例看,不论是新闻媒体还是机关单位的自媒体,都没有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管理的规章制度,没有严格执行新闻出版保密审查规定,擅自使用微信公众号转载涉密信息;作为涉密单位的自媒体,没有严格执行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信息来源是否涉密不清不楚,保密审查例行公事走个形式。对此,要重视微信公众号的保密管理,把各项保密制度在平台上落到实处,决不可厚此薄彼、因人而异。
“再小的个体,也有自己的品牌”,这一口号是微信公众平台的品牌宣传语,也展现了新型社会化媒体的本质。微信公众平台的设立,消除了微信帐号在公众和社会传播中的许多障碍,将机关单位甚至单个网民都变成了自媒体。自媒体不是不受约束的媒体,我们在享受自媒体带来的信息盛宴的同时,也要提高安全保密意识,遵守相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绝对安全。